一、結婚人應先向本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二元,結婚公證書四張三十元,一律限用中國文及身分證號碼。〈記載年月日及身分證號碼數目字請用大寫〉 二、結婚日期任由結婚人自行選定,於五天前先由一人攜帶新郎、新娘及二位證人之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公證請求書,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,向公證處辦理登請手續,並繳納公證費用九十元。 三、結婚人自找滿二十歲以上之證人二名〈與結婚人無親屬關係〉,均須攜帶印章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到場。 四、結婚人以滿二十足歲為限,但男已滿十八歲,女已滿十六歲其法定代理人〈即生父母、養父母,或監護人〉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。 五、現役軍人聲請公證結婚者,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,證明文件如必須取回者,應具備複印本經核相符後,始准發還之。 六、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,應繳驗護照、居留證各該當事人所屬國大使館、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,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,如為外國軍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國大使館,領事或服務機關,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。上述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並須經我駐外單位或外交部覆 驗。 七、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,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、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關簽證婚姻狀況之證明文件。 八、結婚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,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。 九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聲請辦理公證結婚。  1.男子未滿十八歲,女未滿十六歲者。〈民法第九八0條〉  2.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。  3.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,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。〈民法第九八四條〉  4.重婚者。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。〈民法第九八五條〉  ※婚姻是人生大事,婚禮儀式應該莊重。過去有少數人在舉行婚婚時,衣著過於隨便, 而引起社會人士批評,所以不適當的服裝應予避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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